一、轉繼承權是在什么時間發生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于遣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確定遺產的范圍,一個人財產在變化之中,法律規定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的范圍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將畢生的積蓄處分的,那么該積蓄就不屬于遺產了。
二、確定實際繼承權人的范圍
在繼承開始時,已經與被繼承人解除婚姻關系或法律上的扶養關系的人,不能成為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已經死亡的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遺產。
三、繼承權人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確定每個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時,不是以遺產的分割的時間為準,而是按照繼承開始時確定的遺產總額來計算。
四、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
遺產所有權從繼承一開始就轉移給繼承人,繼承人為一人的,由其單獨所有;繼承人為數人的,由其共同共有。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外。
五、確定遺囑效力的開始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處分其死后遺留財產的一種法律行為,繼承開始之前,遺囑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可以任意變更或撤銷遺囑。繼承開始后,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必須遵照立遺囑人的遺愿執行遺囑內容。
六、確定繼承權最長訴訟時效的起點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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