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幼童朱*兵的姥爺王-福才因交通肇事去世后,留下其名下的房屋兩套和交通肇事補償金一筆,未作處理。不久,其年僅26歲的親生母親王*麗又因癌癥晚期倉促離世。四歲朱*兵的法定代理人父親朱*軍,以朱*兵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其姥爺名下遺產。尚在咿呀學語的朱*兵,作為死者王-福才的外孫,能否代替母親繼承其姥爺?shù)呢敭a?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四歲男童訴姥姥、舅舅繼承糾紛案。
原告朱*兵(法定代理人其父親朱*軍)訴稱:朱*兵是王*麗的獨子,王-福才之外孫。2007年10月底王-福才因車禍喪生。2009年9月王*麗(26歲)因癌癥晚期去世。王-福才在死亡時遺留有在其名下的房產兩套以及交通肇事補償金27萬元。現(xiàn)兩套房屋分別由本案第一被告王-福才之妻劉*珍和本案第二被告王-福才之子王*程居住,交通肇事補償金也在此二人手中,未作遺產處理。
原告認為,王*麗作為王-福才之長女,有權繼承王-福才的遺產。同時,朱*兵作為王*麗的兒子,有權繼承王*麗的遺產。故此,朱*兵作為被繼承人王-福才的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王-福才的遺產享有繼承的權利。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朱*兵繼承母親王*麗所繼承的、被繼承人王-福才名下的兩套住房和交通肇事補償金的相關份額和權利。
二被告口頭答辯稱:朱*兵本人剛滿四周歲,還沒有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朱*兵之父朱*軍作為朱*兵的法定監(jiān)護人,濫用監(jiān)護權利,假借原告名義起訴,系意圖為自己分得王-福才和王*麗的遺產。朱*軍在王*麗罹患癌癥后,對其百般虐待,并在王*麗病危之時與其辦理離婚手續(xù)。為此,二被告拒不同意對方的訴訟請求。此外,二被告向法庭陳述,王*麗在臨終前,其已明確表示放棄對王-福才所留財產的繼承權,故此二被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遺產,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上述繼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以上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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