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孫擁有代位繼承權。《繼承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相關案情:
老趙早年喪偶,留下一子一女獨自一人撫養。老趙每天早起晚睡,辛苦勞作之后,日子逐漸富裕,不僅供養子女讀完了大學,自己還購買了一套三居室。后子女都分別成家單過,女兒小蘭婚后生了一個兒子。老趙身體較好,自己單過,每天種花養草,日子過得很開心。
誰知天有不測風云,2005年3月的一天,女兒小蘭遭遇車禍去世。老趙難以承受喪失女兒的打擊,自此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趙的兒子小剛處理完父親的后事之后,搬進了父親遺留下來的三居室居住。
2007年春節,小蘭的兒子從國外回來,得知舅父小剛已搬進外祖父的三居室居住,遂向舅父小剛提出分割外祖父遺產的要求。小剛認為父親去世之前,小蘭就已經去世,自己是唯一合法的繼承人,于是堅決拒絕了小蘭兒子的要求。協商無果,于是小蘭的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外祖父的遺產。
回復:
律師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同時,《繼承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按照《繼承法》之規定,上述案例中,小剛作為老趙的兒子,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老趙的女兒小蘭雖然先于老趙去世,但繼承開始后,小蘭的兒子依據《繼承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其享有代位繼承權。因此,小蘭兒子的訴求是應該得到法院支持的。當然,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不適用于遺囑繼承或遺贈。同時,不論代位繼承的人數多少,他們只能繼承他們父親或母親的有權繼承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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