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頭目怎么判
對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會按全部罪行進行處罰,也就是說主犯要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而從犯要可以從輕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關于套路貸共同犯罪的認定
“套路貸”犯罪通常由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般表現為共同犯罪,在認定犯罪組織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對有三名以上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套路貸”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符合“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惡勢力特征的,要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三)對于具備《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的“套路貸”犯罪集團,要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四)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及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制作、提供“套路”方案、規劃騙局的;
2.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銀行卡等幫助的;
4.幫助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5.協助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的;
6.協助辦理公證的;
7.擔任法律顧問,協助制造證據、捏造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
8.協助套現、取現、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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