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第27條規定:“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及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代位繼承人并沒有輩數的限制,且代位繼承人實質上就是取得了繼承人的地位及權利。需注意的是,代位繼承只是適用于法定繼承的情況,不適用于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情況,且繼承人應當是子女而先于被繼承人(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代位繼承人(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及之下的晚輩)才能繼承。代位繼承時不能妨礙其他第一或第二順序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份額。還有,法律并沒有規定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無論有無扶養關系)擁有代位繼承的權利,當事人應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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