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行賄的主要責任人是誰?
主要責任人一般是法人,在單位行賄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負有同等的責任。這種犯罪雖然也是自然人實施的一種有組織的犯罪,但它與傳統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有較大的區別。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員那樣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據他們在單位行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和次要責任人員。對于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主次,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職權的大小。職責權限越大,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
(2)因果關系的形式。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因果關系鎖鏈中,起支配作用的行為人負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動出謀劃策、積極實施者,所擔負的責任相對要重。
二、立案標準
根據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單位行賄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對單位行賄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后,根據涉案的金額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判決情況有異議或者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請上訴。
犯單位行賄罪怎么處罰
最新單位行賄罪司法解釋
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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