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
繼承法第二章為法定繼承,第三章為遺囑繼承,而第十一條就是屬法定繼承篇幅之內,毫無疑問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生。代位繼承還有別于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代位繼承是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前,即繼承開始之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后,即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
第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中繼承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都有繼承權。
第三,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遺產的分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對他的遺產進行分割。
第四,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即適用于法定繼承,又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遺囑與遺贈的區分: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贈與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種處分自己財產的方式。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以得知,遺贈實際屬于遺囑的一個種類,遺囑因受益人不同而分為兩種,一種是在遺囑中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幾人繼承;第二種是在遺囑中將自己的遺產贈與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或贈予給國家或集體。這兩類意思都可通過遺囑的形式表述。他們的區別有:
(l)接受遺產的對象不同。遺囑的接受對象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而遺贈的對象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遺囑繼承人是基于與被繼承人的繼承法律關系直接繼承遺產;遺贈受領人是基于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從遺產執行人處取得遺贈財產,而不直接參與繼承。
(3)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既繼承財產,也要承擔債務;而受遺贈人只接受遺贈人的財產。有遺贈內容的遺囑被公證后,受贈人在遺贈人身故后申辦公證書的,公證員不能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應辦理確認遺贈事實和遺贈內容,及遺贈受領人自愿接受贈與的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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