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老人生前立有遺囑,房產由3個女兒繼承,立囑之后,在老人生前有一個女兒已過世,但老人并未對遺囑再做修改,現老人過世,想咨詢的是:該房產是由在世的2個女兒直接繼承即可呢,還是將遺囑中原屬已過世女兒的相應份額由她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呢。(老人立遺囑在前,然后一位繼承人過世,最后老人過世)。
律霸網律師解答:
對于遺囑來說不存在代位繼承,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去世的,相應份額發生法定繼承,由老人其他的繼承人平均繼承分割。也就是說,老人的遺囑中,原本屬于過世的那個女兒的份額,由老人其他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和所有子女按照人數平均分割,也就是按照法定繼承,過世女兒的子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代位繼承僅限于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不適用于遺囑繼承。起訴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關于這一點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你的情況,適用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遺囑繼承人先于老人死亡,針對這個女兒的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而對于其他兩個女兒,應當按照遺囑來繼承。
相關法律知識: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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