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是洗錢罪嗎
不是。
職務侵占其實不屬于刑法所規定的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雖然在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第183條這樣規定: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仔細看會發現,它放在此處只是用于提醒說,這樣的情況應以第271條的職務侵占罪來定罪處罰,所以職務侵占罪并不屬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而應該是屬于第五章的侵犯財產罪。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職務侵占是屬于職務侵占罪,這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跟洗錢罪是不一樣的,兩者的犯罪構成條件是完全不同,要能夠進行區分。對于職務侵占罪名不是特別的清楚,遇到職務侵占也無法進行簡單的認定時,可以找律霸網在線律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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