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條文行賄罪的判罰標準是什么?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
二、行賄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征
1.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
2.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與受賄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受賄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意圖謀取的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二是行為人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給予其財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因被國家工作人員勒索而被迫交付財物,只有在行為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構成行賄罪。如果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3.行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行賄罪的主體。
4.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發的通知,“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根據這一規定,“不正當利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1)非法利益。即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
(2)要求他人或者單位提供違法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索取得的利益。
對于行賄罪的具體判罰情況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對行賄罪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雖然一般只涉及到經濟財產案件,但由于對社會的公平正義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
最新行賄罪量刑標準
行賄罪最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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