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愿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繼承法》第7條規(guī)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guī)定,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
即使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guī)定之違法行為,并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繼承人的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需要經(jīng)過法院的程序予以確定。而且只有法院有權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他任何人和單位都沒有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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