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故意殺人是一種嚴重犯罪,它不僅危害家庭關系,同時也危害社會的穩定和安寧,因此,會受到最嚴厲的制裁。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是對被繼承人權利最嚴重的侵害,對這種繼承人的權利理當剝奪。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管動機如何,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是親手殺害還是教唆他人殺害,都應剝奪其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殺害其他繼承人而爭奪遺產者,不論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是親手殺害還是教唆他人殺害,只要是故意的,就應剝奪其繼承權。但如果殺害其他繼承人不是為了爭奪遺產,雖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喪失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能力的繼承人對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凡是遺棄被子繼承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嚴重的,均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有生活來源的,或者是繼承人沒有撫養他人能力的,均不構成遺棄,不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為多占或獨占遺產,假冒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囑的行為。篡改遺囑是繼承人為侵占其他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志,瞞著被繼承人而更改遺囑的行為。銷毀遺囑是繼承人知道遺囑對自己不利時,將遺囑銷毀的行為。繼承人為多占遺產,采取偽造、篡改、銷毀不利遺囑的方式來侵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情節嚴重,可能造成他人生活困難,或者雖未造成其他繼承人生活困難,但侵占他人遺產數額較大的,喪失繼承權。
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后,可依法判決宣告剝奪上述四種人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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