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后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一)繼承權的放-棄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后到遺產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絕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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