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哪些行為將會喪失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喪失繼承權糾紛案例:為多分遺產偽造遺囑改正后仍有繼承權
王女士:父親不久前去世,哥哥知道父親除了留有一套住房外還有60萬元存款,為了多占遺產,哥哥便模仿父親的筆跡書寫了一份遺囑,內容大概是“本人百年之后,房產由兒子繼承,銀行的60萬元存款由兒子和女兒按2:1的比例繼承”,并加蓋了父親的私章。之后,哥哥拿出該“遺囑”,要求按遺囑繼承遺產。我看過遺囑內容后認為父親絕不會留下這樣的遺囑,懷疑遺囑有假,于是要求做筆跡鑒定。哥哥見無法再隱瞞,只好向我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請問馬律師:我是否可以認為哥哥偽造遺囑,無權再繼承父親的遺產了?
律師解答:不可以。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可見,繼承人偽造遺囑且情節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何謂“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情節嚴重。”
從你所述情況看,你應該不屬于缺乏勞動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你揭穿你哥哥的騙局,他偽造遺囑騙取財產的目的并沒有達到,沒有給你造成生活困難的嚴重后果,所以你哥哥的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不因此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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