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繼承權,但是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因,繼承人也可能喪失其繼承權。其中,《繼承法》第七條第四款就明確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謂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作假遺囑。
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完全破壞、毀滅。根據以上法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了遺囑,但情節并不嚴重,不一定喪失繼承權,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喪失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指出:“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而其它的一般篡改遺囑的行為,一般不認為是情節嚴重。具體案件中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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