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權的喪失于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既可發生于繼承開始前,也可發生在繼承開始后,但因繼承權的喪失是使繼承人失去繼承的資格,因此,繼承權的喪失應于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因繼承權的喪失,涉及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的被依法剝奪,因此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的,應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人民法院在遺產繼承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發生效力。
2.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僅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人因法定事由喪失對某一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并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但依我國現行制度規定,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二、老人能取消子女繼承權嗎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從這項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保護老年人依法根據自己的意愿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包括在生前處分自己遺產的權利,對于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能干涉。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繼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規定處分遺產的方式之一,這項法律規定明確了公民可以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遺囑確定其遺產由誰繼承,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個人財產所有權以實現老有所養的最終愿望提供了一種法律上的有效保證,有利于晚輩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
由于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雖然子女同屬第一法定繼承人,但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于不盡贍養義務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過立遺囑不準其繼承遺產,取消其法定繼承權。因為立遺囑是被繼承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單方面法律行為,無需征得繼承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遺囑是老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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