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行為與貪污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什么?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歸還。
二是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于行為人往往采取銷毀、涂改、偽造單據、賬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為人通常會在賬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沒有平賬舉動,因而通過查賬能夠發現公款被挪用的事實。
二、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
三、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明確的規定了所有的公職人員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侵犯公司的財物,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后也是屬于嚴重違法的行為,公司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和手段來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那么司法機關也會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金額和情節確定處罰力度。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是什么?
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一般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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