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除了人身傷害這種比較嚴重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之外,一些經濟上的行為也可以構成犯罪。經濟上的犯罪雖然沒有對于人的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但是對于人的財產和財產權,包括整個社會的秩序,甚至公務人員的廉潔性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所以我國把經濟犯罪也入了刑。
當中對于國家公務人員的行為也有著更嚴格的規定,例如,挪用公款罪就是專門針對國家公務人員對于公款使用,以及處置的行為作出的規范。公款罪雖然不是以自己私人占有為目的,但是卻因為將公款挪給其他自然人或者是單位使用,可能會造成本單位利益的損失,所以這個后果也是比較嚴重的。
一、挪用公款罪的認定與量刑:
1.我國規定,對于公款挪用給個人使用,或者是挪用數額非常巨大,在三個月的期限內還沒有歸還給原單位的話,就觸犯了挪用公款罪。
2.我國對于挪用公款罪的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如果挪用的公款,并且在后續的過程當中拒不配合,而且不退還的話,就要面臨徒刑十年以上,如果情節又比較嚴重的話,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二、多次挪用的數額認定:
1.對于數額是否巨大,國家是有著相應規定的,不過在于情節嚴重這一點上還有著其他的規定,例如多次挪用公款,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挪用公款的數額應當怎樣計算呢?
2.如果多次挪用公款,并且不予歸還的話,那么數額是按照各次的累計值來進行計算的。第一次挪用了30萬,第二次挪用了20萬兩次,均沒有歸還的話,那么總額則由50萬來進行計算,這個額度對于日后的判刑是有著非常大影響的。
3.不過如果兩次挪用公款,但是在后一次挪用公款之前已經把錢一次挪用的公款歸還給原單位的話,那么計算數額的時候就按照第二次挪用的說來進行計算就可以了,因為第一次在三個月之內已經補償上了的話就不被記入挪用公款罪的數額了。
4.所以總體上來講,如果在挪用公款之后沒有償還,又進行了第二次,第三次挪用的話,這個時候情節是比較嚴重的,因為屬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且在最后計算數額的時候是按照總額來計算,所以導致的后果也會比較嚴重,那么如果在挪用公款之后償還了又再次挪用的話,第一次償還的額度就不被計算在內了,所以相應來講的懲罰也是比較輕微的。
5.這是一種公平的體現,因為第一次的公款償還了之后,表明的是一種認錯悔過的態度,并且補償上的損失,也會使整個單位的利益有一些的補救沒有造成太過嚴重的后果,就沒有必要給予刑事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在挪用了公款之后,雖然進行了償還,但是又再次挪用之后到底屬不屬于多次挪用以及具體的數額應當怎樣計算的問題。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有哪些人?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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