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期限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過程的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書包括的內容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二)責任認定;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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