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立案偵查金額是多少?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其他較重情節”有以下八種:
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受賄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
綜上所述,受賄犯罪的背后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犯罪國家一直保持高壓打擊。根據目前司法解釋,受賄金額達到三萬元,公安機關就要立案。其對應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犯罪量刑上對應數額較大、巨大及特別巨大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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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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