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帶刀但是沒使用刀算搶劫罪嗎
原本來說搶奪他人財產的一般不會以搶劫罪來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在搶奪的過程中帶了刀之類的,即使沒有使用,仍然按照搶劫罪來進行處罰。
首先,依照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即行為人只要符合如下兩個條件便可構成“攜帶兇器搶奪”:一是實施搶奪行為;二是隨身攜帶有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搶奪而攜帶上述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
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時是否向被害人出示其攜帶的兇器并不是是否構成“攜帶兇器搶奪”的關鍵要素。這是因為:一方面,如果要求被告人搶奪時必須要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出示才能符合“攜帶兇器搶奪”的法律規定并認定為搶劫罪,這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被告人手持兇器進行搶奪是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中以脅迫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可以直接認定為搶劫罪,沒有必要再單獨規定“攜帶兇器搶奪”。另一方面,雖然被告人在實施搶奪行為時沒有向被害人出示兇器與向被害人出示兇器,這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被害人對危險的感受程度是不同的,但是這并不屬于是否構成“攜帶兇器搶奪”的關鍵區別,完全可以通過量刑對行為人加重處罰來體現后者相對更加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
再次,只要攜帶兇器實施搶奪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否向被害人出示兇器均構成搶劫罪,這是刑法關于嚴格責任規定的體現,但是這并非違反公平原則。因為并非被告人只要攜帶兇器就加重處罰,而是在被告人攜帶兇器并且實施搶奪行為的時候才改變案件性質而對之以搶劫罪加重處罰。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對于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無論其在實施搶奪過程中是否向被害人出示兇器,均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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