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當事人來說,交通事故的調解在于更公平的解決事情,減少事故帶來的損害。法律對交通事故的賠償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車輛大多都有保險。所以在進行交通事故的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不能沒有底線的讓步和妥協。那么交通事故調解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呢?一起來看看吧。
交通事故調解應注意的問題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有關人員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那么調解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1.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說,就肇事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則應該盡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制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愈合并進行法醫鑒定之后提出較好。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愈之后提出。
另外,調解的地點的選擇也同樣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里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于雙方力量的失衡,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2.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說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其中,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3.調解的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在交通事故調解中一定要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則,不能一味的妥協讓步,同時也要注意調解的方式和期限。如果您的情況較復雜,律霸網有專業的法律顧問,歡迎您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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