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如何判刑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污罪量刑的規定。雖然這次刑九中并沒有很明確的寫出關于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內容,但是卻有關于貪污罪量刑方面的內容。根據 《刑法》中的規定,也就是對受賄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二、沒收取財物構成受賄罪嗎
就目前而言,以非財產性利益的受賄行為屢見不鮮。它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財產性利益,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非財產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紹職業、提職晉級、入黨入團、調換工作、授予榮譽稱號、提供性服務等。
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犯罪的對象,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大觀點。但我們認為,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嚴格依照本法規定。據本條規定,作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財物。當前嚴格將賄賂限定于財物范圍之內,并以此來認定受賄罪,是符合本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也是嚴格執法的需要。因此,我們主張,非財產性利益不能成為受賄犯罪對象。
隨著《刑法修正案九》中對貪污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修改調整,自然受賄罪的量刑也是發生了改變的。而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中,也提高了受賄罪的數額標準,同時對犯罪情節也做出了新的規定。對于多次受賄而沒有經過處理的,一般就是累計受賄數額進行處罰。
受賄罪刑法條文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受賄罪罰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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