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385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這一點同于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觀方面體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關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在修訂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釋前,可參考“兩高”《關于執行(關于嚴懲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受賄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二是收受賄賂。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貪污賄賂犯罪中最常見的就是貪污罪和受賄罪了,并且這些犯罪往往與一些瀆職犯罪關聯在一起,就包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等。但實際構成了多個罪名的話,那一般都是需要對犯罪分子數罪并罰的,這樣一來最終的處罰就要嚴重的多。
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為會數罪并罰
法律規定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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