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受賄罪量刑罰金標準是多少?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于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新刑法受賄罰金刑判罰標準適用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三、選擇罰金刑的適用方式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分別是單科式、選科式、并科式和復合式。
(一)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于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二)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并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三)并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并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這里,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四)復合式:復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并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并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我國的法律不僅會保障公民的行為,同時也會規范公民的行為,如果任何一位公民利用了之便,索取他人的財務或者是非法的謀取一定的利益,都將會被認定是非法受賄罪,當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此項行為后,不僅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以及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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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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