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對交通事故賠償的調解
律霸網交通律師提示,調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進行協商,以解決爭議的方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律霸網交通律師提示,作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如何請求調解呢?
當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都不能走調解這條路。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處理過程中下列情況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后,再把事故認定書交給當事人。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達成協議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為生效,然后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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