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行為的危害有哪些
我們發現,在生活中從審理的犯罪人的酒精含量粗略統計來看,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基本上在80~140 mg/100ml居多,同時80~9 mg/100ml的也不在少數,這同時也反映出不少的酒后駕車人員已經意識到醉酒駕車的法律后果,但是在過于自信、麻痹大意的心理下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在法院審理的危險駕駛類案件中,至少一半的案件中都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了駕駛員本人或者他人不同程度的損傷或者財物損失。如案例中的蔡某因醉酒駕車發生事故致本人終身癱瘓,另外有的犯罪人因為醉酒駕車發生事故致本人腿部骨折,乃至截肢,其他的輕微損傷也不在少數。在道路上有大量行人的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如造成了較小的財產損失或者一人輕微傷的情形時,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但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下,不應當觸犯刑法分則的其他罪名,否則,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處理??傊?,情節惡劣應當結合追逐競駛的時間、路段、速度和道路上的具體情況等來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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