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案件辦理程序如何規定的
受案階段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其他部門或者人員對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舉報中心。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查辦案件發現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自行審查。舉報中心對于所收到的舉報線索要及時進行處理。
審查階段
偵查部門對于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后,應當制作審查結論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準立案偵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提請批準不予立案。對于屬于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澄清事實。對于屬于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立案階段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十日內申請復議。對于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并在收到復議申請三十天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這個職務侵占的辦案程序,可以參照上文中的幾個階段,一般的犯罪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這個流程,這個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立案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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