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奉公守法,用自己手里的職權為百姓謀福利,而不能為一己之私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此時也很容易構成犯罪。當然,雖然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可能會高一些,但如果查明收入高的離譜這也是有問題的,此時很容易被認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那法律中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但實踐中數目一般遠高于此數才立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威信。此類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國家或集體的財產,有的則可能是非法從私人合法財產中取得的財產。
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數額巨大。這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的前提。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擁有的財產;“支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已經實際對外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依法屬于行為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遺產繼承等。二是行為人不能說明這些巨大差額財產的合法來源。也就是說財產的來源不明。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僅要求財產占有和支出與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額,而且要求這一差額來源于不合法的收入。財產來源不合法的結論是由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財產的合法性而推論得出的。至于行為人以何種方式,采取什么手段非法獲得財產的,這些都不是必須查明的情節。如果能查明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則不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查明財產系某種或幾種犯罪所得,如貪污、受賄、走私等,該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因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巨大差額財產的來源是非法的,當司法機關責令其說明來源時,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但并不是行為人在客觀上說不清財產來源,而是主觀上不愿說明,或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于很多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來看,其實在實際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除了會考慮到構成要件內容外,同時也要看有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至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而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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