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打架斗毆這種惡性傷害案件以后,最終肯定也會有一方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并且打架斗毆對社會和未成年人的影響都非常的不好,所以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如果發現了就算沒人報案也會參與處理的。可能參與打架斗毆的雙方當事人都還比較好奇打架斗毆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打架斗毆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糾紛-----打架----報警-----派出所出警----現場了解情況登記雙方姓名和周邊尋找證據----帶回派出所------核實身份-----傷情厲害先去自行看病-----有的不是本地戶籍人員可能會在民警全程陪同下去看病----藥費自付-----對雙方進行正規的詢問(都是錄音錄像的)------同時確認是否受案------8小時之內進行處置如果時間不夠延長至24小時-----根據實際情況看能否調解----告知筆錄(即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那一類違法可能怎么處罰)----報上級審批----拘留罰款---送拘留所。
補充:因為具體的每一宗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所以法律規定的都比較籠統,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同樣的一種行為在不同的人不同動機、想法下,處理的結果可能也就不同。
二、打架先動手一方有什么法律責任?
打架了,雙方都有責任,對于先動手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斗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誹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別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確定的。
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二)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三)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四)對于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五)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打架斗毆沒有構成犯罪的話,那么有可能只在派出所這一個部門就全部的處理完畢了,可情況比較嚴重的打架斗毆的處理流程是關系到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刑事辦案流程的,其實雙方當事人只需要配合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理流程就行了。
最新打架斗毆的處罰規定
對打架斗毆處罰是怎樣的
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有責任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房租沒到期,不租了房東不允許轉租怎么辦
2020-11-19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步驟是怎樣的
2021-01-26工資上交老婆有法律依據嗎
2020-12-28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能做什么
2021-02-28第三方支付怎樣界定
2020-11-14取保候審最快幾天放人
2020-12-31房產證影印件能做抵押物嗎
2020-11-21政府回購房可以贈與他人嗎,政府回購房如何贈與他人
2021-01-04房產贈與的份額很少怎么收稅
2020-12-26法院判贈與房產無效契稅可以退嗎
2021-01-29用人單位如何采取措施用法律手段裁員
2021-02-13試用期離職領導不同意怎么辦
2021-03-16單位不經本人同意調動部門違法嗎
2021-01-25單位沒給員工買社保發生工傷誰來賠償
2020-11-21旅游意外險怎么賠付
2021-02-18什么情況下可以找保險公司理陪
2021-02-15保險合同解釋原則有哪些
2021-02-18保險合同糾紛探析
2021-01-06失地保險一次性繳費標準
2021-01-03關于保險代理人的內容有哪些
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