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確定某民事主體實施了犯罪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并且自己已經掌握了確切的證據的情形,就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打架案件之后,首先要按照既定的規則,進行打架責任劃分。
一、打架責任劃分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于治安糾紛、刑事糾紛的打架責任劃分并不怎么重要,而是被害人受傷后驗傷鑒定極為重要;而對于被害者是六十周歲以上老人輕微傷治安糾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另外打人者要賠償相關的醫療、護理、交通等費用。
如果只有造成一般人被害者輕傷二級以上的刑事犯罪的,那么就會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后,交由檢察院逮捕并予以公訴,判刑標準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另外在刑事訴訟中,可以附加民事訴訟,要求打人者要賠償相關的醫療、護理、交通等費用。
二、打架先動手一方有什么法律責任
打架了,雙方都有責任,對于先動手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斗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誹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別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確定的。
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于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可以知道,一般來說,先動手一方的責任是比較重的,民事主體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就需要先收集證明對方先動手的證據,若不知道該如何收集的,可以聘請律師處理相關的事宜,此時民事主體就只需要開庭之日到庭即可。
打架致人輕傷怎么辦,該怎么判刑
學生打架受傷學校應擔什么責任
對打架斗毆處罰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后找人頂罪算肇事逃逸嗎
2021-03-05個人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如何處理
2021-02-03公證業務范圍是什么
2021-03-01醫療事故引起智力受損該怎么鑒定
2021-03-10滴滴順風車怎么收費
2021-01-02為何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1-02-23勞動合同主體能是未成年人嗎
2021-03-10員工簽勞務合同有什么風險
2020-12-01飯店試用期十天不給工資合法嗎
2020-12-26申領失業補助金從什么時候可以領
2020-11-21侵權案件中人身險可否獲得賠償
2021-01-30冒名頂替旅游出險 法庭判決保險公司輸了
2021-03-20互聯網保險怎么分紅
2020-12-28黑龍江殘保金的計算方式
2021-02-09自家車相撞,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0-12-11甘肅省校方責任保險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2021-02-26委托代理人
2020-12-15未經村民同意便將礦私自承包給別人違法嗎
2021-01-23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哪些
2020-12-31土地轉包協議書怎么寫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