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國家工作人員幫自己辦事的時候,其實大多數時候都是要有所表示的,但其中有些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收禮,而有些則屬于受賄。從法律角度來看,收禮與受賄的性質是不同,那到底收禮與受賄的區別有哪些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收禮與受賄的區別有哪些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從以上法律條款,我們不難看出,在收禮與受賄之間區別還是有明確的界限的,兩者不能等同。
收禮是親戚、朋友之間互贈、互濟、互通感情,與公務無關的行為。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界定收禮與受賄,要考慮禮金的數額、送禮的原因、雙方的關系,尤其要依據法律。
收禮與受賄的主體關系性質不同。一般來說,收禮雙方具有的是親朋好友或其他特殊親密的私人關系,而受賄主體雙方的關系往往具有的是權錢交易利害關系。
收禮與受賄主體的動機、目的以及對接受財物的認識不同。送禮意在禮,行賄意在賄。在收禮的情形下,送禮者是基于親友情義而將財物無償送與他人。而在受賄的情況下,給予財物的一方是以利用他人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請托解決某一問題為目的,而將財物給予他人,送財物是要得到報償的。
二、多次受賄累積的數額怎么辦
鑒于索賄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主動向對方索取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賦予的職權當作掠財的砝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刁難,不給錢不辦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給付財物,暴露出寡廉鮮恥、貪得無厭、不擇手段的丑惡嘴臉。
這種行為比被動地收受賄賂具有更大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聲譽,人民群眾極為痛恨,必須予以嚴懲。因此,專門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所謂從重處罰,即根據其索賄所取得的財物的數額、情節、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在各相應檔次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結合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清楚收禮與受賄的區別包括了好幾個方面,其中就有主體關系性質、主體的動機、目的以及對接受財物的認識不同等等。而在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情況下,還要看是否符合了規定的數額或者情節,這樣才能認定是否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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