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當中對貪污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修改,而之后也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貪污罪的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進行了調整。那么2018貪污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或許現在很多人都不了解最新的規定,下面就讓律霸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2020貪污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于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受賄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隨著現在經濟的不斷發展,之前規定的貪污罪立案標準其實已經不適用當前的經濟環境了,因此就需要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行。至于2018貪污罪立案標準,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是30000元-200000元。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省市,具體貪污罪的立案標準規定可能會偏高一些。
貪污受賄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貪污罪最新司法解釋全文
貪污罪量刑標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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