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受賄罪并不陌生,這是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斷,此時就要根據法律中關于受賄罪的構成條件做出判定了,那到底受賄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至于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系,與本人職務無關。對于單純利用親友關系,為請托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
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系的身份便利。
(2)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系的場合。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涉嫌下列受賄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二)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于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關于受賄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受賄罪構成要件的認定是什么
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斡旋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有哪些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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