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手中的權力是國家所賦予的,是用來為人民群眾服務的,但有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人生觀、價值觀出現了扭曲,覺得權力掌握在自己手里,就是要為金錢服務的,覺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還有些人在收受賄賂時以“這不過是感謝費、人情往來而已”來安慰自己,最后還是受到應有的懲罰,那么,收取感謝費算不算受賄行為呢?
收取感謝費算不算受賄行為?
首先,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其次,根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币约暗诰攀龡l“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睂κ苜V罪主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規定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受賄罪主體,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外的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受賄罪的行為應當掌握:
1.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構成“國家工作人員”但嚴格來說,不構成“為他人謀取利益”,所以嚴格來說,不構成犯罪,但實踐中可能要以“受賄罪”論處即便不以“受賄罪”論處,也是違返財經紀律的行為。
綜上所述,關于收取感謝費算不算受賄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法律意識和廉潔意識的淡薄才會問出此類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只要是向他人索取賄賂的,不管是否為其謀利都是受賄罪,只要是以為他人謀利為目的,收取了感謝費之類的賄賂,不論利益是否實現都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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