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元以內交通事故不分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強險保險限額內由車主或其他車輛管理義務人賠償對方,不區分事故責任。超出部分一般由駕駛員按責任比例賠償對方。具體數額可以委托律師根據證據材料來計算。
第五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車禍賠償協議不履行該怎么辦
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那么,這種對不履行調解書的起訴,是合同不履行糾紛之訴,還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之訴?栗律師認為,對該條法律規定的正確適用應為:一方當事人如果反悔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撤銷或宣告無效的,應該有充分證據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或認定無效的情形,否則只能是確認履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那么,對賠償權利人遭遇調解協議不履行的情況,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的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可以采取以下維權措施獲得賠償:對于在公安交警機關達成具有給付內容的協議,當事人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可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還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依法院的確認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后,大連律師建議交通事故具有受償權利的當事人,是否選擇在公安交警機關調解結案,應慎重考慮對方的調解及履約誠意和條件,否則應到法院依法訴訟維權,以免索賠走彎路,利益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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