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近親屬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依據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近親屬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如果未造成死亡造成傷殘的,精神損害賠償由受害人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
1、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的,應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請求權。其理由是:
(1)自然人的“精神損害”表現為積極意義上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以及消極意義上的知覺喪失和心神喪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彌補損害,在采取這些方式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則以金錢賠償的方式撫慰受害人,以填補損害;消極意義的精神損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不適用賠禮道歉等救濟方式。
(2)對“非財產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在填補損害的功能以外,還具有對其行為的懲罰功能,對當事人利益的調整功能等。由此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具有限定主義的特征。限定主義理論將“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范圍在主體上限于自然人,在客體上限于人格權益和身份權益,體現了現代社會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觀念。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等民事權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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