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后放棄是搶劫未遂還是搶劫預備
屬于搶劫罪的預備行為,尚未著于實施搶劫,應構成搶劫(預備)罪。
強行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在刑法理論上屬于想象竟合犯,應按其中的一個重罪即搶劫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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