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解釋的主體
《憲法》第67條明文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
二、憲法解釋的程序
1.憲法解釋的主體與事由:明確規定憲法解釋主體。在我國,依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
2.憲法解釋請求的提起:由哪些主體提起憲法解釋,各國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有的國家采用預防性解釋的制度,即國家立法時,對憲法規定有疑義的,請求解釋;有的國家規定抽象審查性解釋,即雖然并沒有個案的發生,但特定的機關基于申請而解釋;還有具體審查性解釋和個人請求的情形等。個人一般情況下不得請求解釋憲法,但在公民個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害,窮盡了所有的法律途徑仍得不到救濟時,可以向特定機關提出解釋憲法的請求。
3.憲法解釋請求的受理:規定接受解釋請求的工作機構和決定解釋憲法的相關主體與程序。
4.憲法解釋的審查:提出憲法解釋要求后,憲法解釋機關依照一定程序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作出解釋。
5.憲法解釋案的起草:在程序上要規定如何起草憲法解釋案以及如何對解釋案進行審議。為了保證憲法解釋的科學性,在憲法解釋案的起草過程中有些國家成立專門的憲法解釋咨詢委員會等機構。
6.憲法解釋的通過:為了保證憲法解釋的權威性,應規定比法律解釋更為嚴格的程序。通常憲法解釋案以全體委員的2/3以上的多數才能通過。憲法解釋公布后,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應及時作出必要的修改。
憲法解釋是探求憲法規范客觀內涵的一種活動,由于憲法具有模糊性、廣發性等特征,無法涵蓋所有的情況,所以遇到具體情況,需要在基于法律條文的基礎上作出憲法解釋,以求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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