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貪污腐敗一直是國家治理的一個關鍵工作,因為官員的貪污腐敗嚴重影響社會的發(fā)展,還會加深官民之間的矛盾,我國自建國以來出臺相關規(guī)定來進行治理,但是屢禁不止,自習主席上臺進行了一場歷史上最為嚴格的貪腐治理,保障了社會的正常發(fā)展,那受賄罪免于起訴的條件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受賄罪免于刑事處罰的情節(jié)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刑法》第六十七條:“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十二、關于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在從嚴懲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免于刑事處罰困難,緩刑可以爭取。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xiàn)的;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jié)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的;
(四)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shù)罪的;
(五)曾因經(jīng)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的。
二、受賄罪特征
犯罪客體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客觀方面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受賄罪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guī)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gòu)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為形態(tài)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xiàn)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續(xù)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guī)定。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guī)定。
當一個國家的貪腐不加以治理就會讓一個國家慢慢的變得僵化,政府沒有任何執(zhí)行力,人民將不再愿意支持政府,而我國的嚴厲治理貪腐就是在保障社會的發(fā)展,以及一個國家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確保人民群眾的利益。
如何對受賄罪進行認定
受賄罪自首量刑的標準是什么
受賄罪不認罪會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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