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另一種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那具體在司法實務中應該如何來認定受賄罪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應該如何來認定受賄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二、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本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
(三)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案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四)科技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所謂科技人員受賄案件,是指科技人員在科研活動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兼職科技人員職務身份即使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在確定罪與非罪時,還要嚴格區分是利用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不能一概定罪。
(五)律師從業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此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因此,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能單獨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只可以成為受賄罪共犯。
(六)區分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客觀行為表現、犯罪對象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一般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罪種,它具有自己獨特的犯罪構成標準。
2、犯罪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司、企業的利益。而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
3、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罰要比受賄罪輕些。
律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需要注意的是,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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