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的人受賄可以說是比較間接的,此時家人或者關系比較親厚的朋友可能身居高位,這種情況下可能就會打著他的名義來受賄,這在我國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實也就是利用影響受賄罪。那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究竟什么是利用影響受賄罪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區別
受賄罪是典型的腐敗犯罪,影響力交易罪是受賄犯罪的衍生罪,也屬腐敗犯罪的范疇,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正當性。受賄罪的客體則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方面主要是利用影響力,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或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開成的便利條件、或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故意內容不完全相同,本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是在利用影響力和對方進行交易,交易條件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受賄罪的故意內容是明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并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在經過了上文的分析之后,相信大家此時知道什么是利用影響受賄罪了吧。實踐中,利用影響受賄罪與受賄罪之間還是存在一些不同之處的,具體體現在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以及主觀方面,詳細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7最新受賄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
?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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