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走自己被非法扣押的財物行為人是否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王宏偉駕駛農用三輪車非法運輸鐵礦石,被北京市密云縣國土資源局和房管局等七家單位組成的聯合檢查小組查獲,三輪車被聯合檢查小組扣押并暫存在某村暖氣片廠內。2003年12月20日夜,王宏偉攜帶該車備用鑰匙,竄至暖氣片廠內乘無人之機,采用擰瑣等手段,將其被扣押的三輪車盜走。不久,聯合檢查小組發現扣押的三輪車丟失,便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經過偵查,將王宏偉抓獲。密云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王宏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產,該三輪車價值9000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遂提起公訴。
根據相關行政組織法律規定,七家行政機關組成的聯合檢查小組并沒有扣押行政相對人財物的權限。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宏偉對盜竊行為供認不諱,但是辯稱其盜竊的動因只是為了上牌照,也沒想過事后將三輪車藏匿再向聯合檢查小組索賠,況且,以前的確有許多非法運輸礦石的人也采用這種非法手段將運輸工具取回,也沒有被追究責任。
行為人是否構成盜竊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王宏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三輪車被扣押后,聯合檢查小組對該三輪車有了暫時的保管權,保管期間財物丟失,保管人應負保管不當的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雖不是財物所有人,但屬于財物占有人。行為人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將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財物竊走,實際上(間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應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王宏偉顯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主體,客觀上他也實施了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據上面的分析,他所竊取的三輪車處于聯合檢查小組的暫時保管之下,其盜竊行為已經侵犯了國家機關對公共財產的占有權能,其實際占有三輪車的狀態也足以說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盜竊行為已經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對被告人進行處罰,不僅要考慮盜竊行為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我們還需分析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節。1.犯罪動機。被告人盜竊的目的只是為了上牌照,事后也沒有向聯合檢查小組索賠,沒有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意愿。2.犯罪對象的情況。被告人盜竊的是自己被扣押的財物,而非他人的財產。3.被告人的態度。被告人態度很好,如實陳述自己的盜竊行為事實。4.被告人的一貫表現。被告人平時安分守己,沒有發生過違法犯罪行為,表現不錯。5.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財物的行為人沒有被追究責任,相關行政機關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連續性,致使行為人認為此種行為不構成犯罪。當然,筆者并不是姑息縱容這種盜竊行為,而是認為對行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與一貫做法相比)只會使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更加困惑,這對我們的法治建設無疑也是一種挫傷。
此案被告人行為雖然已經構成盜竊罪,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故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對于有爭議的判決或者不服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上訴注意時效和所需材料。最主要的是更加充分的證據和理由,以便減輕責罰。如果在上訴過程中您有法律需求,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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