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人盜竊后開車運輸贓物
歐陽某竄到某工業園區,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將一臺S7型容量50KVA的變壓器卸下、拆散,盜走變壓器內的銅線(價值折合人民幣1590元),后打電話給鄭某,雇鄭某的閩G-30872小貨車到某工業園區將所盜銅線運到某城關,以1900元人民幣賣給高某,歐陽某付給鄭某運費100元。此后,鄭某事先用車子送歐陽某到作案現場附近等候歐陽某,歐陽某以同樣的作案手段作案五起盜竊變壓器內銅線等財物,價值人民幣5707元,歐陽某每次按路途的遠近約定出車費用給付鄭某,合計人民幣490元。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案中,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沒有異議,但對鄭某的行為定性有兩種不同的意見:有意見認為,鄭某主觀上只有掙運費為目的,沒有盜取他人財物為目的,客觀上又沒有實施盜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鄭某在主、客觀上不具有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鄭某只推測到所運的物質來歷不明,可能是歐某盜竊而來,這種行為符合轉移贓物罪的構成要件,鄭某的行為構成轉移贓物罪;
本文認為,鄭某與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盜竊作案,參與盜竊多起,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鄭某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行為的幫助行為和幫助故意,與歐某構成共同犯罪即盜竊罪。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和共同犯罪的故意。
(一)共同犯罪行為就是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觀條件,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參加共同犯罪時,不論其分工如何,參與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總是有機聯系的,在整個犯罪的鏈條中,這些行為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和所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共同犯罪行為可分述為: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幫助行為是指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為。幫助行為可能表現為各種不同的形式,例如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礙。從幫助的時間來分,可以分為事前幫助、事中幫助、事后幫助。本案的鄭某在事前多次將歐某送到做案現場附近,在事后又多次將歐某及盜竊財物運離現場,為歐某盜取他人財物創造便利條件,致歐某盜竊得成,因此,鄭某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觀條件。
(二)共同犯罪故意就是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觀條件,其具有兩個因素:一是認識因素。一般來說,認識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實施犯罪,而且還認識到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實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間的行為彼此聯系,相互配合,成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動。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為實行故意、組織故意、教唆故意、幫助故意。幫助故意是指幫助他人(主要是指實行犯)犯罪的故意。幫助犯在其主觀上也有雙重的心理狀態。在認識因素中,一方面,認識到實行犯所實行的是犯罪行為和這種行為將要產生的危害結果;另一方面,認識到自己所實行的行為是幫助實施犯罪的行為,即以自己的幫助行為,為實行犯實施和完成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能為實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實行犯能夠順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結果。本案中,鄭某認識到歐某在盜取他人財物,并放-任歐某著手盜取,又積極配合、幫助歐某把盜取物運離做案現場予以銷贓,為歐某能夠順利完成盜竊犯罪創造一定的條件,造成一定的犯罪結果。從鄭某的認識因素、意志因素看,鄭某具備了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觀條件。
綜合本案,鄭某與歐某的行為從犯罪的主、客觀方面來看,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共同構成盜竊罪。
綜合上面的介紹,開車運輸贓物構成盜竊罪,要受到法律追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他人盜竊后開車運輸贓物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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