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規定法人解散的規定有哪些?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進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現以下法律后果:
1、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
《公司法》第183條對此作了規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的(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公司執行機關易位
公司解散時,由清算人代替董事會執行公司的清算事務,并成為代表公司的機關。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此作了規定。
3、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營業活動
《公司法》第186條第3款對此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在公司面臨解散、重組、合并等情況時,應當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重新界定。在法人解散期間,公司的運營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解散的程序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如果因法人解散期間造成公司違法相關法律從事犯罪活動,需要追究當事人的相關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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