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總則第185條的內容是什么?
民法總則第185條的內容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規定的就是所謂的“英烈條款”,但這顯然不是一個完全法條。第一沒有規定權利主體,第二沒有規定具體構成要件。不過這里的責任顯然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二、司法解釋
如果本條未被適用,即使理論上存在很多問題,也不會在實踐中爆發,如此該條就是一個無害條款。一旦實踐中出現本條規范情形,那么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英烈的具體標準,不明確。如何判斷英烈呢?目前國家并無具體規定,因此在適用時,將會帶來巨大挑戰。
第二,具體侵害形式應當如何,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呢?如果僅以客觀上的虛假陳述為準,那么對于研究歷史的人來說,可能會帶來毀滅性打擊,因為他們的工作就是考證歷史,如果考證錯誤,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會導致喪失積極性。
第三,誰可以主張賠償。究竟是英烈的后人,但后人關系的親疏,是否進行限制。如果親疏要求較高,完全可以借助對普通死者的人格保護制度,解決問題。 此時立法者所要保護的是死者生存的近親屬,因為對死者的污蔑、誹謗會使得生存的近親屬他們生活不安寧,心理不安寧,法律真正保護的還是生存者的利益。因此如果英烈的近親屬遭受此種不利,自可依此為據尋求保護。如果沒有符合親疏關系要求的,那么公益組織可否提起公益訴訟。
該條法律規定是對英雄烈士的相關信息作合法界定的條款,也是對英雄烈士的作保護和規范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業在進行商標注冊或者正常商業行為時,嚴禁將英雄烈士的相關信息作為謀取公司企業利益的工作,否則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是會被追究民事責任的。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否有字號?
民法總則見義勇為解釋是怎樣的?
見義勇為加入民法總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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