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遇盜賊鑿威脅
被告人何某某為盜竊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某老金店,自2012年11月份開始便屢次趁凌晨無人之際利用千斤頂、螺絲刀、砍刀、匕首等工具敲鑿該金店側面墻壁。2012年12月10日凌晨,該金店側面墻壁被何某某鑿穿,何某某攜帶砍刀、匕首及電筒等工具進入金店內,準備盜竊被其撬開的玉器玻璃柜中的玉器時,被該金店店主陳某某發現,陳某某及丈夫蔡某某不顧何某某的持刀威脅,合力奪下了何某某所持的砍刀。后何某某被趕來的公安干警當場抓獲。經法醫鑒定,陳某某、蔡某某在搶奪砍刀過程中所受的損傷屬輕微傷。
搶劫未遂如何懲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并致二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3年3月25日,平樂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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