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委托代理的規定是什么?
(1)代理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數人同時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為代理人,或依法律規定而使數人同時成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比如說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權是由其父、母二人共同行使的,這就屬于共同代理。如果是代理人為一人而被代理人為數人,則不成立共同代理。比如說在民事訴訟中,甲、乙、丙三人作為共同原告同時委托律師楊某作為他們的訴訟代理人,盡管被代理人一方是三人,但不是共同代理,而仍然是單獨代理,因為代理人楊某是一人,代理權由他一人行使。
二、其他法律規定
(2)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權是由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的。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所謂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權平等地屬于數個代理人,由數個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經過全體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權。如果其中一個代理人未經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無效。例如:在一個民事侵權糾紛的訴訟中,原告某甲委托某乙、某丙為其訴訟代理人,共同代理訴訟。在一次某乙未到場的調解中,某丙未與某乙協商,向被告提出增加1000元賠償費的請求。某乙在得知后,認為某丙提出的要求是無效的,并堅持原來的賠償數額。法庭最后采納了某乙的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代理人為數人時,就一定是共同代理。如果一個委托人同時委托了數人為代理人,但各個代理人是相互獨立的,各自行使代理權,這種情況下,只是存在數個單獨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例如,某甲委托某乙為其采購原料,同時委托某丙為其銷售一批貨物,還同時委托某丁為其追索貨款。某乙、某丙、某丁都是某甲的代理人,但他們是各自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權,各自為意思表示,是同時存在的三個單獨的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個代理人或數個代理人如果未經與其他代理人協商而擅自單獨行使代理權,因此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總則當中,對于代理問題作出了非常詳細具體的規定,比如說在委托代理這個類別,就是指代理人必須要有兩個人以上,而且在這個委托代理過程當中,發生一些問題,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說因為自己的原因,給被代理人造成民事損害的,應當賠償。
民法總則委托代理終止的條件是什么
委托代理終止民法總則是怎么規定的?
委托代理合同終止原因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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