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和刑法總則的關系是什么
刑法和民法并非是兩部具體的法律,更多意義上是法學上的一種分類方式,是指兩個特定的部門法。而部門法之間相互區分根本上的依據,則是它們彼此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
依刑法和民法為例。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調整的主要是犯罪行為。刑法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各類行為。而民法則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門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區別,是兩者之間的根本差異。
1、救濟性
民法不像刑法,是種懲罰性質的法律,它不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在你被損害時彌補你的損害。殺掉殺人犯難道能救回一個人的性命嗎?但是救濟一個受損害者卻真正能幫到它。可以說,民法在相當大程度上充滿了一種仁慈的人道主義關懷。在中東一個伊斯蘭國家(似乎是伊朗),一個女子被男子潑濃硫酸弄瞎了右眼以及大片皮膚,法官按照伊斯蘭以眼還眼的教導,判定女子用一瓶濃硫酸潑回去。當時國際社會一片聲討:為什么這個時代還有如此落后的法律?而那女子也不知在輿論壓力或是良心督促下寬恕了男子。我不禁在想,假如以眼還眼是錯誤的,把自己的痛苦重復在別人身上是錯誤的,那么一命還命為什么就是正確的?雖然有人可能會說這是用惡的手段謀求最大的善,但是目的和手段不該一致嗎?我故此對死刑的存在有了懷疑,也對于刑法這種擴大傷亡擴大痛苦的理念感到懷疑。——而與之相反的是,民法從事恢復而非毀滅,醫治傷痛而非增加痛苦。雖然有的時候民法也從事懲罰性賠償——比如麥當娜往粉絲的臉上吐口水被判罰500萬美金——但是這樣的賠償不會奪取一個人一生的東西,他仍然可以“悔改”。民法固然有法律固有的來自懲罰的威懾力,但其懲罰不會剝奪生命。
2、靈活性
除了民法的救濟性之外,民法還有極高的靈活性。比如在一個冒名頂替前往學校就讀的案件中,既可以判侵犯受教育權,又可以判侵犯姓名權。當出現脫法行為時,律師還要大膽而謹慎地擴大法的范圍,選擇一個可以使用的法,遵循特別優于一般的原則。而在德國二戰后貨幣貶值千倍下制定的情事變更原則,開辟了法官介入合同的先河,淋漓盡致地展現了民法的高度靈活性;而前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的確立,更可謂才華橫溢之舉。與刑法罪由法定的封閉性相比,民法機動靈活,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兼顧普遍正義和個案正義。單單從學理上講,民法的研究給人思維活躍以極大的空間,需要個人機智與才華。而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刑法體系里,司法者成為了輸入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輸出法律判決的自動柜員機。民法需要的不僅是理解和對號入座,更是一系列選擇與衡量。雖然民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飽受詬病,但是仍然無法否認它對于法律公正性價值的巨大貢獻。
3、生活性
同時,民法具有很強的生活性,它所調節的各類關系盤根錯節于我們的生活之中。和刑法針對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不同,民法顧及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日常大事小事。這就決定了它對于個人日常生活中行為的規范作用,而非只是與一小部分人有關的法律。隨著社會治安和經濟的發展,犯罪率會越來越低,人民生活水平會不斷提高,刑法的用處也會漸漸縮減,但是市場經濟中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卻會使民法具有某種程度上的永恒性。甚至可以這么說,只要世界上還有人,就一定會有社會關系,而只要有社會關系,就一定需要民法。從長遠來講,刑法是為了消失而存在,是為了忘卻的紀念。但是民法卻將伴隨人類直至終結。
民法總則和刑法總則是能夠相互作用的,而且兩部法律對于各自范圍內的事件,都是沒有關聯的。一般的法律案件都是分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而民法適用的范圍是大于刑法的,但是刑法的處理制度是大于民法的,一般案件涉及到刑事處罰的,那么該案件的性質就比較嚴重。
民法總則全文
受賄罪最新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九)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修改了哪些
最新刑法全文(根據刑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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