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法條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2日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言相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
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并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等。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敲詐勒索罪的相關內容,在對敲詐勒索罪量刑處罰的時候,必須要充分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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